(财教〔2024〕181号)调整高等职业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
财 政 部
教 育 部 文 件
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
财教〔2024〕181 号
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
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
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
有关中央部门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 教育厅(教育局、教委)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(局),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政局、教育局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:
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、三中全会精神,落实 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,调整高等教 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增加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奖学金名额,提高奖助学金标准
(一)增加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、提高奖励标准。 从2024年起,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每年6万名增加到 12万名,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。
(二)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。从2024年起, 将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5000元提高到 6000元。
(三)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。从2024年秋季学 期起,将本专科生(含预科生,不含退役士兵学生)国家助学金 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,具体标准由高校 在每生每年2500—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,可以分为2—3档。全 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,资助标准 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。
(四)增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。从2024年起,将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每年4.5万名增加到9万名,其中:硕士生 由3.5万名增加到7万名,博士生由1万名增加到2万名。
(五)提高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支持标准。从2025年起,提高 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中央财政支持标准,其中:硕士生由 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,博士生由每生每年10000元提高 到12000元。中央高校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、科研成果、社会服务 等因素,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、等级、奖励标准(可 分档设定奖励标准),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,最高不超过硕士 生每生每年20000元、博士生每生每年30000元。研究生学业奖学 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(专业、方向)倾斜, 向拔尖创新人才、急需紧缺人才倾斜,向学术型研究生倾斜。各 地可根据本次调整精神并结合实际,完善地方财政对所属高校研 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支持政策。
二、提高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,扩大中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覆盖面
(一)提高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。从2025年春季学 期起,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 高到2300元,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200—3500元范围内确 定,可以分为2—3档。
(二)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覆盖面、提高资助标准。 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,将中等职业学校(含技工院校,下同)全 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。六盘山区等11个原连 片特困地区和西藏、四省涉藏州县、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 校三年级农村学生(不含县城)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。 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2300元,具体标准由各地 结合实际在1200—3500元范围内确定,可以分为2—3档。
三 、切实抓好政策落实,及时分配下达新增名额和奖励资助 资金
(一)加强组织领导,做好基础工作。各级财政、教育、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,修订本 地本校奖助学金政策,强化政策落实落地力度。各级教育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学生人数、资助范围、资助标准等基础 数据的审核工作,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 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负责。各级教育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 门要组织学校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工 作,做好2024年本专科生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增补工作。
(二)落实经费责任,强化资金管理。本次政策调整所需资 金,继续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现行渠道和分担方式共同承担。各地要按照《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》(财教〔2021〕310号) 有关要求,统筹安排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应承担的资 金,及时下达预算,加强资金管理,及时足额将国家奖助学金发 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。教育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 政部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。
(三)加大宣传力度,提升资助成效。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 认真学习、准确把握国家奖助学金政策调整内容,通过多种形式 加强政策宣传解读,确保学校和学生应知尽知,切实打通政策落 地“最后一公里”,不断提升资助育人水平。
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 本通知为准。本通知未规定事项,按照原政策执行。
2024年10月2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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抄送:财政部各地监管局。 | |
财政部办公厅 | 2024年10月28日印发 |